20071219    寄給朋友
記者(  陳俊雄卅北縣報導)  
 天天駕駛拼裝三輪車的拾荒族、小販要小心了,如果駕駛這些拼裝車輛出意外,可是構成須加重其刑的「業務過失」行為,得不償失!

 張姓男子以拼裝三輪車載著爆米花販售,卻在「倒退嚕」時撞上後方顏姓女子腳踝,法官認為,張某平日駕駛三輪車賣爆米花,因此車子倒退嚕傷人之舉已構成「業務過失傷害」,昨將這名粗心小販判處拘役50日,減刑為拘役25日,並得易科罰金。

 不少民眾以為,「業務」的定義是「以此為業」,舉凡像醫生執行醫療行為,或是司機、運將載客、載貨行為都屬「業務」,其餘非執業者就不構成法律上的「業務」要件。

 不過,板院昨日依「業務過失傷害」罪將1名賣爆米花的張姓小販判刑,卻顛覆不少人對「業務」的看法。原來,這起事件為平日以三輪拼裝車載運機器販售爆米花的張姓小販,今年四月間在板橋民享街騎樓準備「倒退嚕」時,卻因一時不注意,沒有看到後方有人,意外撞傷站在後方的顏姓婦女的右腳踝,事後兩人和解不成,張姓小販遂遭顏女提出傷害告訴。

 法官審理本案援引最高法院判例認為,只要是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反覆執行的附隨業務,即使不是本業,也要算是「業務」的範圍。

 換句話說,天天以拼裝三輪車載著爆米花四處兜售的張姓小販,雖然原本僅是遭警依普通傷害罪嫌移送,但到了法院審理時,卻因最高法院的判例,讓他改吃上刑責較重的「業務過失傷害罪」。

 幸好,張姓小販在事發時主動向警自首獲得減刑機會,加上他的態度良好,最後獲判拘役50日,並經減刑改為拘役25日,得易科罰金。
http://times.hinet.net/news/20071219/society/0185960686e1.htm


要小心注意喔: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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